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沂南、和谐沂南”的建设步伐,根据省、市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石英砂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石英砂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县部分石英砂加工企业废水大量超标排放,废水中的悬浮物不断沉积,造成河流河床不断抬高,河流自净能力逐步减弱,流域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不仅加重了全县污染负荷,而且严重影响了临沂市黄埠灌区饮用水源水质,威胁到了临沂市区、我县沿河群众的饮水和工农业生产取水及汛期河道排洪安全。因此,石英砂环境污染整治势在必行。治理石英砂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也是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山东省“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对于我县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石英砂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1、专项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的所有石英砂加工企业。
2、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地方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般保护区域废水悬浮物70mg/L、粉尘60 mg/m3 (有组织排放)和1 mg/m3(无组织排放)的标准。
3、专项整治时间安排:2008年5月1日-2008年6月30日。
三、石英砂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的要求
1、我县境内石英砂加工企业,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审批和未通过环保验收的(见附表一),一律进行关闭取缔。取缔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取缔标准执行临沂市监察局、临沂市环保局《关于公布二〇〇七年第二批重点挂牌督办环保违法企业和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临监发[2007]22号)中“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要求。
2、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通过环保验收合格的企业(见附表二),一律停产整治,于2008年6月30日前向县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发放排污许可证,方能正常生产。
3、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环保验收合格的企业(见附表三),要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落实再提高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针对临沂石英砂厂对擅自闲置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4、各有关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治理污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达标排放是企业生存的条件。临沂石英砂也是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有关企业要增强完成治理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要求,立即行动,积极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四、石英砂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的保障措施
1、健全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沂南县石英砂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表四),具体负责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领导、协调等工作。同时成立石英砂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督导小组(见附表五),具体负责对各有关乡镇专项整治活动的督导检查。
2、加强工作协调。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环境质量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石英砂加工整治企业的调度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县政府将本次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列入乡镇年终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县环保局要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边整治边生产或不整
治继续生产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矿山监管,严格禁止石英砂原料矿石无序开采;县水利局要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规定,禁止违法石英砂加工企业取水生产;县供电公司要按照临沂市监察局、临沂市环保局关于挂牌督办要求,坚决组织断电;县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安监局、工商局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3、专项整治期间,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对违反环保法规,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置若罔闻、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影响取水安全,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沂南县石英砂加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未审批企业名单;
2、沂南县石英砂加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审批未验收企业名单
3、沂南县石英砂加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再提高企业名单;
4、沂南县石英砂加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沂南县石英砂加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小组。
主题词:环境污染 专项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