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英砂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哪些内容

2021-01-29

    以下内容是摘自网上,并进行了删除和修改,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如果石英砂生产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的一些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决定,大概内容如以下,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下只是部分行为,仅供参考。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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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2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石英砂厂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9〕***-1号


**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号

****石英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20**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年将年加工*万吨石英砂项目技改扩建至年加工石英砂**万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县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年8月*日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年8月*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号)、《**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条,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年加工**万吨石英砂技改扩建项目限于20**年10月**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环境保护局

20****

**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9〕**-*

***

地址:******

我局于20*****日对****石英砂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直接负责的年加工*万吨石英砂项目于20**年技改扩建至年加工石英砂**万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县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87-2号)告知了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87-2号)、《**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条规定,你作为项目直接责任人,经案审会研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环境保护局

20****